撰写几篇文章,揭露目前蛊惑中小企业家的所谓“股权设计”及“税收筹划”方面的比较流行的设计所存在的问题,避免创业者误入歧途,被这些不良机构骗了钱不说,更有掉进“偷税漏税”陷阱的可能。
没有卵用的“防火墙公司”
上一张图,看大家明白不。

什么意思呢?
这是目前市面上盛行的股权设计方案中的一个听起来挺玄的设计,还有一个类似的简化设计如下图:

道理都是一样,方案提供者的核心理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自然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过大,一旦经营出现问题,股东可能会面临以家庭财产偿债,存在倾家荡产的风险;如果公司注册资金低,一则老板没有面子;二则在申办资质时会不满足前置条件;三则在招投标及业务谈判中有可能被判出局。
如何解决企业注册资金既满足经营需要,又能将自然人股东风险降到最低?
大师们创造出了“防火墙公司”的概念。
如图二所示设计方案,自然人股东先注册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大师们口中的防火墙公司,并完成实缴(注:注册资本金额仅为参考),该公司不做实体经营。再用防火墙公司投资成立用于经营的主体B公司及C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注册资本的大小。
未来,无论实体经营企业B公司或C公司对外承担了多少的债权债务,追究股东责任并最终穿透到自然人股东时,自然人股东都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已经完成了对防火墙公司的实缴出资义务。
是不是很好的设计?
遗憾的是,做此类设计的大师基本都是独眼龙,他们一只好眼紧盯《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一只瞎眼对《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的规定选择无视。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是这么规定的: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二十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关限责任主要表现方式就是”资本显著不足”,即“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与公司经营风险不相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其没有实际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却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在上述股权设计方案中,如果经营主体B公司或者C公司出现经营问题需要偿付债务,其股东”防火墙公司”认缴资本未实缴部分就会被追缴。而防火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虽然做了实缴,但其公司资产与对外投资能力不匹配,会被判定为”资本显著不足”,从而追究自然人股东责任,防火墙的设计被击穿。
案例:202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913号)判决:威海辣伴鲜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被曝光虚假宣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并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即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刘伟升等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大幅减少至3万元,具体到刘伟升系由42万元减少至0.42万元,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判决刘伟升等股东对辣伴鲜公司返还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光光哥想:如果通过大师们简单的股权设置就可以规避投资人经营投资的风险,那谁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还是法律太傻,还是大师们太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