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征期内,有小微企业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时,被予以驳回,如下图:

退回原因:《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第14号)当中关于小微企业退还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已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如后期政策延续可再次提交流程,谢谢。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到期了?光光哥认真地再次学习了2022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发现税务的回复有错误,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没有到期,到期的是小微企业申请退税的条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第1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对于符合行业规定的纳税人(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即政策所称的“制造业等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大中型企业,其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并没有时间限制,现在依然可以申请。上述规定行业外的大中型企业,按照现行政策不能按月全额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只能继续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规定按比例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上述规定行业外的小微企业则可以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只不过,现在暂时不能退,因为有关其退税条件的规定,到期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第14号)规定:“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
也就是说:新的年度,所有的小微企业依然可以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但规定行业外的小微企业,需要按下暂停键,耐心等待新的“退税条件”的规定发布。奇葩不?话说,2023年1月1日后,退税条件还能有什么样的新规定呢?瞎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