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税总,对股权变更个税的征收问题做明确指导吧,纳税人太难了!


案例:某有限公司认缴资本100万元,自然人股东A和B分别认缴51万和49万,其中A实缴51万,B未实际出资。截至2023年10月底,该企业累计亏损1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1万元。2023年11月,股东B将其持有的49%的认缴股份0元转让给自然人C,请问存不存在股转个税的问题?光光哥的理解:该公司经营亏损,没有实现增值。股东B没有实缴资本金,O元转让其认缴资本,属于“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转让价值,因此非常合理。然而,该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涉税事项申报时,税务管理人员要求B按照其持有的认缴股权占比对应的资产净值20.09万元(=认缴比例49%×所有者权益41万)减除其实际出资金额0元,即股权增值20.09万元计算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018万元。光光哥一下子蒙圈了:公司经营出现亏损,A股东实缴的股本金都赔进去了,没有实缴的B股东居然还存在股转增值及股转个税,这是什么征税原理?税务人员亮出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有政策依据哎!
然而,67号公告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计算方法不应该是建立在“全体股东按注册资金认缴比例同比例实缴”的基础之上?上述案例是股东A实缴出资,股东B完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实务中还存在不同股东按照不同实缴比例出资的普遍情况,这时候不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么?

      税官不为所动:请参考67号文规定!问题是:这不是一个区一个税官的执法口径,而是多区多人共同的口径!这,有道理么?争又争不过,纳税人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