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金5年内实缴的规定,给企业带来哪些新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本规定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新的问题?
一、抽逃资金的涉罪风险
1、抽逃资金《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虚假出资很多企业的股东没有能力完成出资时,会利用过桥资金完成出资后再归还资金(即注册资金垫资业务),这必然涉及虚假出资及抽逃资金两个问题。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限期出资的涉税风险1、股东抽逃资金引发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
股东投资到位后出现抽逃资金的情况,必然会涉及股东(或假借他人名义)的往来借款的问题,引发涉税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东注册资金较大,出资到位后影响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注册资金较大,按规定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总资产年平均值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定金额,使得企业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提醒各位企业家:公司注册资金没必要贪大,满足经营需要即可。

三、需要抵制的实缴诱惑

1、利用过桥资金完成实缴的诱惑

股东利用过桥资金完成实缴,一定涉及“虚假出资”和“股东长期借款”问题,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风险前文已讲,不再赘述。

2、利用虚假无形资产出资的所谓筹划方案完成实缴的诱惑光光哥已经在朋友圈看到有中介机构提出的所谓“注册资本限期实缴的解决方案”,即蛊惑股东申报虚假知识产权、虚假评估后作为股东出资。这个方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光光哥一一给大家分析下:1)虚假的知识产权涉及虚假出资问题,这个涉及刑法;2)虚假的知识产权出资后,相关的无形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其摊销不得税前扣除,涉及企业所得税;3)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取得的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用其作为股东个人资产增资,相关的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4)无形资产出资涉及股东个人20%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第三条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非货币出资有延期确认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优惠政策,但政策只是延期,并不是免除。以非货币出资,在纳税人进行股转时,不仅仅要对股权增值的部分计算缴纳股转个人所得税,对其原值部分,同样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时是以虚假“技术成果”评估注册,税务机关极有可能对其“技术成果”评估全额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