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7月17日在其官网发布《知识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一文,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了相关解读。针对像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类的某些特定主体,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单免某一税费的政策还有很多。譬如: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8号)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00年42号)3、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04年39号)4、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00年97号)。。。。。。以上政策不一一列举。
光光哥对类似政策一直有两个疑问:1、上述主体享受免税政策的房屋和土地,是仅在使用期间享受,还是在取得土地,开始建设期间就享受?案例:某企业投资兴办职业学校,在2022年5月取得教育用地一宗,次月投入校舍建设,并于2024年5月竣工交付使用。该学校在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享不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目前济南市的执行口径“好像是”建设期不享受减免优惠,理由是:未投入使用,不属于自用。
2、上述主体享受免税的房产、土地,包不包含租赁取得的房产土地?针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问题,光光哥咨询了很多税务机关,统一回复都是不包含。为了一解心中困惑,光光哥在2024年7月20日分别在山东省税务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官网留言咨询。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很快给予电话回复:不包括。北京市税务局12366官网留言:咨询问题表述不够清晰,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我是这么问的,请看是否清晰:
“财税(财税〔2001〕5号)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请问:1、文件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用房产土地,包不包含租赁的房产土地?2、如果包括租赁的房产土地,则其房产税应纳税人为出租房,请问出租方如何办理免税手续?3、如果不包含租赁的房产土地,请问为什么税总强调享受免税的备查资料中有“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的说法?”《知识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办理材料】”中明确指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如果租赁的房产土地不享受免税,那税务总局知识贴里要求纳税人准备“房产土地租赁合同”作甚?针对此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能否同意给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譬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简单明了无争议。如果各类税收政策的规定很清晰,纳税人就不会缴冤枉税,税务机关也不会漏征、误征不该征的税,税企关系就会更加融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