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博高新四税税通【2024】013
黄XX(身份证号232623********5324):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62号)相关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附征个税后,不能免除自行申报的义务,还应自行申报经营所得。你2022年度代开发票合计1,780,0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前往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柳泉路居然之家B座三楼)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将申报的成本费用证明及真实性的各项凭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柳泉路办公区706室(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06号),联系人:于XX,联系电话:176XXXXXXXX。
简单说,三个意思:
1、自然人代开发票,附征的个税仅仅是预征。
2、自然人代开发票,其收入如果是经营所得,个税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如果是劳务报酬,则支付人有代扣代缴义务,所得人有汇算清缴义务。
3、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是经营所得,其自行申报经营所得时,不能任性编写成本费用,需要有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佐证资料。
否则……
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能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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